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2011)津高民一终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天津**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