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宝**限公司与徐**、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宝**限公司诉被告徐**、柳*、裴**、克山县**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宝**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柳*、裴**、克山县**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柳*、裴**、克山县**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州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己减半收取1957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27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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