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8元,由江**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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