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和融资**公司与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8元,由江**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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