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中**有限公司与杭州**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杭州**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浙江中**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甬*执民字第8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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