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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