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杭州**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浙江中**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甬*执民字第8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