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夏**、张**、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扣划被执行人王*的银行存款1225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余部分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本案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章商初字第2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中康国**限公司与张**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康国**限公司与刘**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康国**限公司与汶上**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康国**限公司与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康国**限公司与叶**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康国**限公司与张**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康国**限公司与杨**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康国**限公司与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康国**限公司与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康国**限公司与邓**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