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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康国**限公司与邓**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康国**限公司与被告邓**、葛*、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原告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邓**于2012年10月14日,与我公司签订编号为CNTJ-RZ/20121022GZ03072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赁山东大**限公司生产的设备,总价款为677900元,被告葛*为上述合同的共同还款义务人,被告刘**对上述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邓**在支付了首付租金130123.1元后,剩余租金按合同项下的《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按月支付。因邓**的逾期行为,我公司于2013年7月将被告诉致章丘市人民法院,法院对截止2013年11月11日前产生的租金、违约金进行了判决。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22日,又产生逾期租金218369.6元,逾期利息80762.3元,未到期租金237897.63元。要求被告邓**支付逾期租金218369.6元,逾期利息80762.3元,未到期租金237897.63元。被告葛*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邓**、葛*在举证期限内均未举证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邓**于2012年10月14日,与原告公司签订编号为CNTJ-RZ/20121022GZ03072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赁山东大**限公司生产的设备,总价款为677900元,被告葛*为上述合同的共同还款义务人被告刘**为连带担保责任人。被告邓**在支付了首付租金130123.1元后,剩余租金按合同项下的《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按月支付。因邓**的逾期行为,原告于2013年7月将被告诉致章丘市人民法院,法院对截止2013年11月11日前产成的租金、违约金进行了判决。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22日,又产生逾期租金218369.6元,逾期利息80762.3元,未到期租金237897.63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提交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工程机械产品买卖合同、配偶承诺书、欠款明细表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邓**之间融资租赁关系明确,被告邓**因资金困难,在支付首付款后,剩余租金按合同项下的《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按月支付,截止2014年11月22日,已产生逾期租金218369.6元,逾期利息80762.3元,未到期租金237897.63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邓**偿还逾期租金218369.6元,逾期利息80762.3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累计多次不按约定还款,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未到期租金237897.63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葛*出具的配偶承诺书,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理由正当,本院照准。原告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邓**、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康国**限公司逾期租金218369.6元,逾期利息80762.3元,未到期租金237897.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70元,财产保全费3205元,由被告邓**、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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