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北京中**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北京中**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可待具备履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章商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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