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康国**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康国**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康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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