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联重**限公司诉陈**、覃福恳融资租赁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租金510005.6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657元(以510005.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从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12月1日止)案件受理费885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5190元,共计547705.1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覃福恳的银行存款547705.1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