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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宣传部与上海众**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共**宣传部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2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不明,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涉案《协议书》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在所属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的主要经营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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