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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2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在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两份《户外广告媒体经营权购买合同》均约定“未尽事宜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守约方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案件审理前无法确定何方守约,故上述约定因不明确依法应属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资料表明,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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