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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N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营业所在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北吴路1298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即注册地)应为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工商注册地具有公示效力。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注册地在上海市奉**场三星路,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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