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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远**有限公司与玛花纤**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玛*纤体(上海**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凤凰生活”、“财智风尚”媒体上发布玛花纤体课程代为投放广告,广告发布时间为2012年9月刊-2013年8月刊,共12期;被告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支付广告费36,000元。之后,原、被告又签订了《玛花纤体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对《广告发布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迟迟没有支付广告费用。经原告数次催告仍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36,000元、违约金7,200元、律师费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玛*纤体(上海**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有《广告发布合同》、《玛花纤体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凤凰生活”、“财智风尚”杂志上发布广告,广告发布次数为2012年9月刊至2013年8月刊共计12次;广告费用36,000元,付款方式为2012年11月30日前支付36,000元;违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无论是否造成对方损失,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双方就合同的解释、履行发生争议,如果在协商开始后十四日内争议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基于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玛花纤体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原告原因造成被告广告未按约定时间刊登,被告有权选择要求原告另行安排时间继续刊登等值广告。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在“凤凰生活”、“财智风尚”杂志上刊登12期广告,其中,2013年3月期广告应被告要求,变更至2013年9月发布。被告未支付原告广告费。为此,原告分别于2013年5月31日、8月22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被告仍未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江苏**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广告发布合同》、《玛花纤体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凤凰生活”、“财智风尚”杂志广告页面、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玛花纤体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理应支付全部广告投放费用36,000元。被告拖欠原告广告费之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依约主张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且于**,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玛*纤体(上海**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远**有限公司广告费36,000元、违约金7,200元、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0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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