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易有限公司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张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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