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李**融资租赁合同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15元,合计6215元,由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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