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丁**、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位于科苑综合楼(圣*时代印象)房屋。并以张*名下鲁H×××××小型越野客车、吴**名下鲁H×××××小型轿车、李**名下鲁H×××××小型轿车、邓梅令名下位于亿丰时代广场房屋、于**名下位于梁山县吕屹口村房屋、于**名下位于梁山县城文化路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即日起查封被告丁**名下位于科苑综合楼(圣*时代印象)房屋。
二、自即日起查封张杰名下鲁H×××××小型越野客车、吴**名下鲁H×××××小型轿车、李**名下鲁H×××××小型轿车、邓梅令名下位于亿丰时代广场房屋、于**名下位于梁山县吕屹口村房屋、于**名下位于梁山县城文化路房屋担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