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某**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限公司、被告上海某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3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68.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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