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盐**限公司与上海豫**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海盐秦丰**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3月9日向浙江**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财产3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浙江**民法院为此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现该案已移送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上海豫**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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