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何*裕诉被告叶**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2007年2月至2008年8月期间,被告叶**到原告何**处购买汽车轮胎。2009年4月2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款158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8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叶**在2009年12月底之前支付原告何良裕汽
车轮胎款5000元;余款10800元在2010年5月底之前付清。
二、原告何**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