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金达空调电器商场诉被告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意见: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要求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欠原告海盐金达空调电器商场货款人民币43500元,被告于2008年3月底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08年4月底前支付原告5000元,于2008年6月底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08年7月底前支付原告10000元,余款8500元被告于2008年8月底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8700元;
二、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原告放弃的8700元违约金仍由被告支付原告,原告可于被告逾期付款的次日起就被告未给付部分货款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553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