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虞**限公司与江苏江**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专用**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限公司、江苏江**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江苏江**限公司、江苏江**限公司安**司银行存款22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