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虞**机厂与被告安徽地**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地**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虞**机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虞**机厂撤回对被告安徽地**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保费170元,合计1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