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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上虞**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6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冷却塔,合同价为人民币42000元。冷却塔公司已将设备送到被告公司并进行了安装。被告已付款25200元,尚欠货款294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限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限公司货款26400元,如被告到期未付,则应按29400元支付货款。(原告应在2008年6月25日前提供发票)。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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