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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俞**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俞**、沈*来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2年至2003年期间,二被告向原告购买消防管、PVC管等材料,截止2007年2月15日,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3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07年10月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未付,则按月3%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但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113000元及该款从2007年11月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月3%计算所产生的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应支付原告张**货款113000元,支付滞纳金3390元,合计116390元,由被告沈**于2008年6月15日前支付66390元,余款50000元于2008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沈**不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有权就被告沈**未付之款一并申请执行,并另行支付原告利息16000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被告沈*来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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