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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机厂(原上虞市专用风机厂与安徽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虞**机厂与被告安徽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虞**机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虞**机厂撤回对被告安徽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财保费490元,合计9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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