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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四川雄**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雄**任公司、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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