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余姚**具厂与被告上虞斯莱电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具厂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具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姚**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0元,由原告**灯具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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