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机厂与被告郑州纺织空调设备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机厂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州纺织空调设备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虞**机厂撤回对被告郑州纺织空调设备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22元,依法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