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水巨**限公司与上虞**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虞**限公司与被告徐*巨**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巨**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虞专用**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虞专用**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巨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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