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绍兴**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绍兴**限公司撤回对浙江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5元,减半收取486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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