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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华瑞通风设备制造厂与上虞市通路金属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虞市通路金属材料经营部诉被告上虞市华瑞通风设备制造厂、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板,共计61630元,2007年7月17日被告立据,定于2007年7月22日前支付20000元,2007年8月22日前支付30000元,2007年9月22日前支付11630元。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61630元、利息2307.4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虞市华瑞通风设备制造厂、李**支付原告上虞

市通路金属材料经营部货款61630元,此款在2008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08年7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在2008年8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不按期付款,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未归还部分款项

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被告上虞市华瑞通风设备制造厂、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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