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余姚市申达铜件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王**与上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姚市工艺**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金*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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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限公司与江苏江**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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