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余姚**件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余姚市申达铜件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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