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虞亿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被告昆山**有限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应按双方约定,由江苏**民法院管辖。
被告递交产品买卖合同一份证实双方就管辖权约定之事实。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之诉,买卖双方约定由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法,应从其约定。故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被告的异议成立,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昆山**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