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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有限公司与梁**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昌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曾发生货款买卖关系,截止2006年2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0946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分期付款,于2006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不还,按月息14‰计付利息。到期后,被告未付,致纠纷发生。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0946元和逾期利息40638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梁**支付原告新昌县**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20000元,限于2008年5月16日前支付20000元,2008年10月16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70000元限于2008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果被告不按期支付任何一期货款,原告有权按约定的上述货款(扣除已付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530元,依法减半收取176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96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调解书送达后七日内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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