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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限公司与嘉兴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交**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574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351.96元(暂定7个月按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两项合计268765.9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意见:要求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交**限公司实欠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货款172041元,由被告于2008年4月10日前支付80000元,余款92041元由被告于2008年5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任何一期到期未支付的,则原告可就被告尚欠款项余额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另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0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2666元,财产保全费1895元,合计4561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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