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雄**任公司、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王**与上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陈*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虞**机厂(原上虞市专用风机厂与安徽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四川雄**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上虞**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世**限公司与於炳泉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叶**与沈**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上虞市华瑞通风设备制造厂与上虞市通路金属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曹**与余姚**件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