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与被告沈**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阮**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6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货款18958元。后被告已支付2000元,尚欠16958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95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沈**应支付叶**货款16958元,在2008年4月30日、5月30日各支付5000元,在2008年6月30日支付6958元。
二、如沈**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则叶**有权就其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沈**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