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永明消防设**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设备厂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五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富阳永明消防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阳永明消防设备厂撤回对被告浙江五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富阳永明消防设备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