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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设备厂与浙江五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永明消防设**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设备厂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五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富阳永明消防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阳永明消防设备厂撤回对被告浙江五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富阳永明消防设备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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