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与被告倪**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撤回对被告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对被告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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