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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有限公司与浙江上**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上**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曾发生冷却塔设备等业务,累计发生金额为705600元,截止2007年6月11日被告尚欠货款182824元,经原告多次催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2824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汉光**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上**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25000元,由被告于2008年8月29日支付50000元,于2008年10月30日前支付75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补充提供:1、设备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2、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表;3、设备调试报告;4、设备检测报告;5、产品出厂合格证各二份,上述资料于2008年9月30日前提供,并补开发票23320元;

三、如被告对上述任何一期付款逾期履行,原告有权对未到期款项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另应支付违约金20000元;如原告不按上述期限提供相关资料,被告有权拒付余款75000元;

本案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1918元,财保费1520元,合计3438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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