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9日生一女孩,取名王*甲;2009年12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王*乙。婚后最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好逸恶劳,特别是不珍重夫妻感情,不珍爱家庭,为此双方产生分歧,多次发生口角。双方近年各居一室,互不履行义务,现已不堪共同居住,分居一月有余。2015年5月,被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29日在望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9日生育女儿王*甲,于2009年12月12日生育儿子王*乙。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王*某、曹某某、王*甲、王*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原告称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也报过警;被告有外遇;被告已三年不给原告生活费;2015年5月被告曾起诉离婚,后在被告父亲逼迫下撤诉;原、被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底开始分床,但还一起在被告家生活,2015年8月25日,原告看到被告手机上被告与某婚外异性的通话记录后,离开被告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原告当庭提供2015年1月份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并提供了载有该聊天记录文本的手机(无卡),证明被告有外遇,原告称聊天记录显示的双方是被告和某婚外异性。同时,原告当庭还提供原、被告之间的六段电话录音,证明被告承认自己有外遇,但原告未提供该录音原始载体,该六段录音,其中两段录音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四段录音时间为2015年9月6日,但后面均显示修改日期为2015年9月9日。被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2015年5月因两口子闹别扭,被告起诉过一次离婚,只是吓唬一下原告,后被告自愿撤诉;原、被告未分居,一直到2015年8月24日晚上,原、被告都在同居,都在过正常的夫妻生活,2015年8月25日,原告不知何故闹气离开家;被告从未实施过家庭暴力,赚的钱也都给原告;被告也没有外遇,是原告一直怀疑被告。对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被告称自己的QQ号在2014年6月底就已被盗,该聊天记录不是被告的;对原告提供的六段电话录音,被告认可是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但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离家后,被告多次电话联系原告,请求原告回家,被告如不顺着原告的意思说,原告随时都会挂断电话,且通话中原告有威胁被告的内容,但已被剪切,同时,被告称原告以上两份证据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上有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电话录音六段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近十六年,且生有一女一子,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及手机中的文本均非该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其形式和内容均不能排他性的证明是被告与某婚外异议的聊天记录,原告亦未提供电话录音的原始载体,且以上证据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故对以上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共同珍惜并维护好双方的婚姻,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帮互助,共同致力于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