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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被告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05年秋我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陈*甲,户籍随被告,××××年××月××日生育次子陈*乙,户籍随我。我与被告结婚之初夫妻感情一般,我基本上随被告在其娘家居住生活。被告很少探望问候我的父母,每年都会为回家探亲闹别扭。2011年被告还发展到怀疑我的生活作风,争执不断。因感情不和我们双方于2012年3月分居生活。我于2014年6月诉讼离婚,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未能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也未能和好,分居生活至今。综上所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特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抚养费用各自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耿*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两个孩子随我生活,孩子自小在我处长大,原告父母年龄大,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孩子长大之后在孩子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抚养,2011年到现在原告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原告应从第二个孩子出生时开始负担子女抚养费。原告出轨,具有过错,应赔偿我精神损失30000元。我与原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与被告耿*于2005年秋自由恋爱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陈*甲,现就读小学,××××年××月××日生育次子陈*乙,两个孩子现均随被告生活。2012年3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定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耿*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得到改善,仍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准许。因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以长子陈*甲随原告生活、次子陈*乙随被告生活为宜,因两个孩子年龄相差五岁,原告应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差额15000元。原告当庭自愿放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当庭提供原告书写、捺印的书面证明两份,用以证实原告曾经出轨,其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原告当庭予以否认,并质证称原告举证已超过举证期限。本院对上述书面证明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与被告耿*离婚;

二、长子陈*甲随原告陈*生活,次子陈*乙随被告耿*生活,原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差额15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与被告耿*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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