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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路某某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路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2日生育男孩刘*乙,2010年5月9日生育女孩刘*丙。近几年来被告脾气大长,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四邻皆知。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思前想后,决意离婚。2012年我们买红砖8万块,家中存有小麦4000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男孩刘*乙、女孩刘*丙随我生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8万块红砖、4000斤小麦。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两个孩子,我还想和原告好好过日子,家里是买了8万块红砖准备盖房,4000斤小麦我已经卖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2日生育男孩刘*乙,2010年5月9日生育女孩刘*丙,现均随原告生活。2015年7月份,原、被告双方因男孩刘*乙上辅导班问题发生争执,原告便带着两个孩子到原告奶奶家居住,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红砖8万块。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本、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表示为了两个孩子还想和原告继续好好生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因为孩子上辅导班问题发生争执而分居,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应相互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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