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一致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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