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焦向海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焦向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02)隆*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焦向海履行给付0.12万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002)隆*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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