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丰**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2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丰**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履行给付3.615万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22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