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田竟离婚纠纷一案,隆**民法院作出了(2013)隆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调解书。田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0.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295万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七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