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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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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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史*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与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薄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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